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號
CHDV,112,司促,40,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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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
債 務 人 許陳麗爽即陳麗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989元,及自民國96年5月
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725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
1日起至民國96年5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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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