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4號
CHDV,112,司促,134,202301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舜閔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