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23號
CHDV,111,訴,823,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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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鄭智鴻
鄭燈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鄭松森(即鄭澄波之承受訴訟人)

鄭明月(同上)

鄭錦地(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松森鄭明月鄭錦地為被告鄭澄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鄭澄波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1年10月12日死 亡,鄭松森鄭明月鄭錦地(下稱鄭松森等3人)為其繼 承人乙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稽。 茲因原告、鄭松森等3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鄭松森等3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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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