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5號
CHDV,111,訴,645,2023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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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寬寶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泰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39元,上訴人敗訴後提起全
部上訴,應徵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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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