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5號
CHDV,111,訴,275,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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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彰化福興鄉管嶼厝段粘厝小段567-3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9號建物(門牌號碼 :彰化縣○○鄉○○路00○0號,下稱系爭廠房,合稱系爭廠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9頁),嗣於審理時, 追加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廠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並將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299、447至448頁),被告 雖不同意追加,惟追加部分與原告主張請求回復系爭廠地原 狀予原告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股東結構相近之關係企業,內帳上共同登 帳,原告因委任被告投標及借名登記系爭土地,於民國85年 12月13日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759帳戶 )匯款至被告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179 帳戶),供被告支付標購國有財產局土地相關款項,並由被 告於86年1月30日為出名人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又原 告於89年12月間委任被告與訴外人富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富通公司,負責人為邱祐祺)簽訂工程契約書,興建系爭廠



房作為原告經營環境衛生用藥土地上獨立倉儲空間,原告逕 自或經由被告支付一至六期工程款及燈光裝設費用、產權登 記費用共計3,344,936元,被告於90年6月12日為出名人登記 取得系爭廠房所有權。嗣於106年12月6日,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林恩香因兼任兩造之負責人,以手搞規劃集團分家,將「 種子」相關營業分割予被告,由林家接掌;將「肥料」相關 營業劃歸原告,由鄧家接掌。原本內帳上歸原告所有,但外 帳上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系爭廠地,於鄧、林兩家大股東 分家、企業分割後即應返還予原告,雙方於108年1月24日召 開之會議(下稱系爭會議),達成決議「環境衛生用藥土地 請林先生(指林恩香)將借款償還抵押塗銷並將土地變更回 德城,若有人有意購入,即以350萬出售」等語(下稱系爭 決議),惟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絕返還系爭廠地。爰 以本件起訴狀終止系爭廠地之借名登記關係,並類推適用民 法第529條、第541條規定;或認借名登記關係未終止,依民 法第541條規定及系爭決議,擇一請求,並聲明:被告應將 系爭廠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告 。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67年間成立之獨立公司,兩造並非存在控 制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系爭土地之購地款及興建系爭廠房 之部分金額由原告先行墊借,被告於89年至92年間陸續匯款 至759帳戶,返還部分借貸款項。被告一直持有系爭廠地權 狀正本,系爭廠地於90年間,以被告為債務人而設定擔保最 高限額186萬元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加以被告曾出租系 爭廠地等情,可見原告並無系爭廠地之管理權,兩造間就系 爭廠地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另系爭會議在討論借款事、重估 有形資產(漢寶土地+廠房)、台北辦公室,所附簽核單並 未簽名確認,何以證明兩造間有借名登記關係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間就系爭廠地並未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⒈按所謂借名登記關係,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 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 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仍由自己管 理、使用、處分,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 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 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關 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民 事判決可資參照。
 ⒉原告主張系爭廠地為其出資,與被告間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被告否認之,應由原告舉證。經查:原告主張於85年12月13 日、90年1月20日、3月6日、6月4日、7月4日各匯款110萬元 、50萬元、50萬元、162萬元、50萬元至被告179帳戶,及於 90年7月4日、8月23日、10月24日各匯款15,350元、20萬元 、10萬元至邱祐祺帳戶,出資標購及興建系爭廠地,此為被 告否認,並抗辯原告為代墊款項,其於89年1月5日、6月7日 、90年6月7日及92年2月28日各匯款200萬元、200萬元、150 萬元及50萬元(下合稱系爭款項)至原告759帳戶返還部分 借款,原告則稱此為原告幫被告開立信用狀,被告出售產品 後返還價金予原告等語(本院卷第457頁)。惟查,系爭廠地 之權狀正本為被告持有中,此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4 3頁),與一般借名人持有不動產權利正本,避免為出名人 使用、處分之常態已有不同。又查,系爭廠地於106年及107 年作為被告應收遠期國外信用狀款之擔保,有第一商業銀行 函附借款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卷185至235頁),則被告以系 爭廠地作為信用狀擔保而週轉現金之時間應在106年後,與 系爭款項於89至92年間匯款予原告之期間已有不同,則原告 對被告匯款系爭款項未能提出合理說明下,被告辯稱原告為 代墊款等語,尚非無據;原告主張系爭廠地為其出資而為實 質所有權人等語,已屬有疑。又查,系爭廠地自90年間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186萬元予第一商業銀行,存續期間自90年 間至130年間,長達40年,期間被告於99年及100年出租系爭 廠地予第三人,有系爭廠地登記謄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23至24、407至411頁),原告亦稱貸款金額及 租金均為被告取得等語(本院卷第456、457頁),則系爭廠 地之抵押借款及租金既由被告取得,該房地之使用收益已非 歸於原告。再查,原告主張為系爭廠地之實質所有權人,僅 提出108及109年之系爭廠地房屋價、地價稅繳納證明,其餘 年度之稅捐繳納證明則付之闕如,縱原告有自110年1月後繳 納系爭廠房之水電收據及目前占用系爭廠地等情,經被告抗 辯原告為無權占用下,原告並未證明其使用系爭廠地之合法 權源,自難僅以原告提出兩造共用帳戶明細及稅捐繳納及修 繕收據等證明下,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是原告主張兩造間 就系爭廠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不足採信。
 ㈡兩造間就系爭廠地並未存在委任關係:
 ⒈按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 處理之契約,亦即委任人與受任人間就委任契約之內容須意 思表示一致,委任關係始能成立。而由他人代為標購土地及 興建廠房之原因多端,主張係基於委任關係者,應就委任關 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查系爭土地於86年間為被告以買賣原因取得,系爭廠房則於9 0年間為被告原始取得,有系爭廠地登記謄本在可參(本院 卷第23至24頁)。參以搭建系爭廠房之工程合約書之當事人 為被告與富通公司,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7至 90頁),依該合約書內容,委託富通公司興建系爭廠房之人 即為被告,亦由被告取得系爭廠地之所有權。原告固有提出 前揭支付工程款項予富通公司之帳戶明細,惟被告已抗辯為 代墊款如前㈠所述,原告並無提出兩造間成立委任關係之依 據,自無從認定兩造間已成立標購系爭土地或興建系爭廠房 之委任關係。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㈢被告並未因系爭決議負有塗銷系爭廠地之抵押權及移轉所有 權予原告之義務:
 ⒈查系爭會議全名為德城行有限公司會議事錄,出席者為鄧啓 銘、林恩香及其他數人,討論事項為先討論會計帳的部分, 再就雙方議題進行討論,並達成系爭決議:「環境衛生用藥 土地請林先生(指林恩香)將借款償還抵押塗銷並將土地變 更回德城,若有人有意購入,即以350萬出售」等語,有系 爭會議會議事錄、簽到表、簽核單等影本(本院卷第31至34 頁)在卷可參。被告抗辯系爭會議討論借款事、重估有形資 產等情,否認系爭決議內容為真。原告雖主張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林恩香已同意系爭決議等語,惟系爭決議之用語為「請 」林恩香清償借款塗銷抵押及變更名義人予原告等語,無法 推認林恩香已經同意,且倘林恩香同意以350萬元出售系爭 廠房交換同金額之種子往來,在會計科目上達成返還系爭廠 地予原告之方式,何以林恩香未在系爭會議之簽核單簽名?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決議履行塗銷抵押及移轉系爭廠地 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終止系爭廠地之借名登記關係 ,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29條、第541條規定;或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及系爭決議,擇一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廠地之抵押權登 記塗銷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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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城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