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6號
CHDV,111,訴,176,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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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李岳翰
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
許顏叔婉
宋子瑜律師
被 告 廖甲
廖亨
廖金含
廖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確認原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彰 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 )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貳、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
參、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土地 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肆、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 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租佃爭議,前經原告向彰化縣大城 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移送彰化 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再因調處不成立,經彰化縣 政府移送本院審理,是本件起訴為合法,並免收裁判費用 。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 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 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 主張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伊所有(下稱系 爭土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本 院卷第35頁),因承租人即被告不自任耕作致租約無效, 惟遭被告否認。是兩造既就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則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三、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亨廖金含均經合法通 知,且無正當理由,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 土地;卷第35頁),原告與被告之母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 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下稱系爭耕地租約;卷 第35頁)。系爭耕地租約之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許 蔭至遲於民國(下同)110年間即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 ,故原告與原承租人許蔭間就系爭土地訂定之系爭耕地租 約為無效,則被告等四人自始並未繼承系爭耕地租約,自 應將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 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註銷登記:
  ㈠依原證3錄音檔約2分14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但是我去她(按:指許蔭)家都沒人。 」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去她(按:指許蔭)女兒家 ,在臺中」(原證3第2頁倒數第2行起)。足見斯時原承 租人許蔭已與女兒居住於臺中。
  ㈡又原告之祖父即訴訟代理人許永邦之陳述書(原證1;卷第 103頁)亦稱自98年起,逐年返鄉時均未見原承租人許蔭鄰居均稱許蔭已舉家遷至臺中。由此可見許蔭全家至遲 於110年間即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且於110年間許蔭已 屆90歲高齡,斷無可能親自耕作系爭土地。
  ㈢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意旨,承租人違反應自任耕作之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 本件既原承租人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已未親自耕作系爭土 地,系爭耕地租約至遲於斯時歸於無效,系爭土地之系爭 耕地租約關係即不存在,被告等四人於原承租人許蔭去世 後,自無被繼承許蔭與原告間就系爭耕地租約法律關係



可為繼承。縱被告廖金池被繼承許蔭逝世後,於110 年12月7日以繼承為由,向大城鄉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將承租人由許蔭之名義變更為被告廖金池,亦無法使業 已無效之系爭耕地租約回復效力。
 二、退步言之,縱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許蔭未違反自任 耕作之規定,系爭耕地租約之繼承人即被告等四人亦未自 任耕作系爭土地,故原告與被告等四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 爭耕地租約均無效:
  ㈠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業於110年12月7日就系爭土地簽 署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卷第45頁),復被告廖金含、廖 亨設籍於新北市、被告廖甲則設籍於臺中市(卷第53頁、 第55頁、第56頁),可見渠等早已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 ,足徵被告絕無於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之事實,況被告廖 金池既然設籍於臺南市(卷第51頁),顯見其亦實際居住 於臺南,自無耕作系爭土地之可能。
  ㈡依原證3錄音檔約4分0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這塊是許蔭在做?」佃農即訴外人許銘 勸答:「是,許蔭的。」訴外人許儀如問:「這塊現在是 誰在做?」許銘勸答:「他孫子。他舅舅的兒子。」許儀 如再問:「他舅舅的小孩?」許銘勸答:「他母親的弟弟 的兒子」(原證3第3頁第7行起)。又11分45秒處,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邦問:「他(按:指許蔭)舅舅的兒子 叫什麼名字?」訴外人許銘勸答:「許木和」(原證3第4 頁第9行起)。可見鄰地佃農許銘勸明確指稱系爭土地現 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舅舅的兒子即訴外人許木和耕作,另有 111年4月27日訴外人許陳秀霞之陳述書為證(原證6;卷 第155頁)。
  ㈢是縱認被告等人自原承租人許蔭繼承系爭耕地租約,然被 告廖金含廖亨、廖甲已簽署切結書交與行政機關,明示 渠等均非系爭土地之現耕人,且渠等之戶籍地均非設於彰 化縣,益證渠等無自任耕作之情形;復被告廖金池之戶籍 地即實際居住位地於臺南市,即毫無可能往返臺南及彰化 而在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實則,由原告與訴外人許銘勸 間之對話錄音檔(原證3)可知,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 蔭之表兄弟許木和耕作,故系爭土地既非由被告等人自任 耕作,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原告與被 告等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當然無效,被告等人 自應將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 告,並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耕地租約之註銷登記。 三、原告聲明:




  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 19號)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  ㈢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 土 地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被告廖甲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土地上我們自己有種植香蕉 ,土地有整理過有種」(卷第147頁),惟原證3錄音檔約11 分20秒處,訴外人許顏淑婉問:「其實這塊地現在是否沒種 ?」訴外人許銘勸答:「現在種蕃薯,裡面有蕃薯,現在他 舅舅的兒子在種」 (原證3第4頁第3行起)。職是,被告廖 甲、廖金池等身為原承租人許蔭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所種 植之農作物,竟與生前為系爭土地之鄰地佃農所述不一,顯 見渠等確實未自任耕作系爭土地。
肆、被告答辯:
 一、被告廖甲:
   系爭土地本由被告之母即許蔭耕作,惟伊前因身體狀況較 差而就醫,暫時無法耕作,並非轉租他人耕作,嗣於民國 (下同)110年6月26日母親逝世後,始由被告耕作種植香 蕉,另現居於臺中。
 二、被告廖金池
   現居於臺南,惟年紀大且因疫情影響經濟,若無工作會返 回系爭土地耕作,其他抗辯與被告廖甲同。
伍、被告廖亨廖金含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陸、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 二、原告與被告之母即許蔭就系爭土地曾簽訂私有耕地租約書 (大公字第19號)。
 三、系爭耕地租約之租期於109年12月31日屆滿。 四、被告之母即許蔭於110年6月26日逝世後,由被告等人繼承 。
柒、兩造爭執事項:
  被告之母或被告等人是否已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捌、本院之判斷:
一、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 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 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



2001號判決參照)。
二、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 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之 系爭土地存有系爭耕地租約租賃關係不存在,為被告否認, 則兩造間是否仍有系爭耕地租約關係,如不訴請確認即無法 明確,進而妨害相關權利之正常行使,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 受侵害之危險,且得以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除去此項侵害, 依前揭說明,自屬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三、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之母間就系爭土地曾簽訂 私有耕地租約書。系爭耕地租約之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即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故原告與 原承租人許蔭間就系爭土地訂定之系爭耕地租約為無效,則 被告等四人自始並未繼承系爭耕地租約,自應將系爭土地上 所種植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並協同原 告辦理註銷登記,理由如下
  ㈠依原證3錄音檔約2分14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但是我去她(按:指許蔭)家都沒人。 」佃農即訴外人許銘勸答:「去她(按:指許蔭)女兒家 ,在臺中」(原證3第2頁倒數第2行起)。足見斯時原承 租人許蔭已與女兒居住於臺中。
  ㈡又原告之祖父即訴訟代理人許永邦之陳述書(原證1;卷第 103頁)亦稱自98年起,逐年返鄉時均未見原承租人許蔭鄰居均稱許蔭已舉家遷至臺中。由此可見許蔭全家至遲 於110年間即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且於110年間許蔭已 屆90歲高齡,斷無可能親自耕作系爭土地。
  ㈢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5號民事判決 意旨,承租人違反應自任耕作之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 本件既原承租人許蔭至遲於110年間已未親自耕作系爭土 地,系爭耕地租約至遲於斯時歸於無效,系爭土地之系爭 耕地租約關係即不存在,被告等四人於原承租人許蔭去世 後,自無被繼承許蔭與原告間就系爭耕地租約法律關係 可為繼承。縱被告廖金池被繼承許蔭逝世後,於110 年12月7日以繼承為由,向大城鄉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將承租人由許蔭之名義變更為被告廖金池,亦無法使業 已無效之系爭耕地租約回復效力。




四、退步言之,縱原承租人即被告之被繼承許蔭未違反自任 耕作之規定,系爭耕地租約之繼承人即被告等四人亦未自 任耕作系爭土地,故原告與被告等四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 爭耕地租約均無效:
  ㈠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業於110年12月7日就系爭土地簽 署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卷第45頁),復被告廖金含、廖 亨設籍於新北市、被告廖甲則設籍於臺中市(卷第53頁、 第55頁、第56頁),可見渠等早已未居住於彰化縣大城鄉 ,足徵被告絕無於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之事實,況被告廖 金池既然設籍於臺南市(卷第51頁),顯見其亦實際居住 於臺南,自無耕作系爭土地之可能。
  ㈡依原證3錄音檔約4分0秒處(卷第107頁),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許永邦問:「這塊是許蔭在做?」佃農即訴外人許銘 勸答:「是,許蔭的。」訴外人許儀如問:「這塊現在是 誰在做?」許銘勸答:「他孫子。他舅舅的兒子。」許儀 如再問:「他舅舅的小孩?」許銘勸答:「他母親的弟弟 的兒子」(原證3第3頁第7行起)。又11分45秒處,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邦問:「他(按:指許蔭)舅舅的兒子 叫什麼名字?」訴外人許銘勸答:「許木和」(原證3第4 頁第9行起)。可見鄰地佃農許銘勸明確指稱系爭土地現 由原承租人許蔭之舅舅的兒子即訴外人許木和耕作,另有 111年4月27日訴外人許陳秀霞之陳述書為證(原證6;卷 第155頁)。另查外人許銘勸與原告之母許儀如之對話經 本院於111年12月1日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原證3錄音檔案, 自3分50秒開始播放至14分06秒止,勘驗結果:核與譯文 相符如本判決之附件,且經證人許儀如於111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證言:「(法官問:)當庭從1分35秒開始 播放至5分47秒,另從11分17秒開始播放至12分9秒。問證 人,證人剛剛聽到什麼東西?」「(證人許儀如:)許銘 勸說他旁邊的那塊地是,那天我有去。」「(法官問:) 許銘勸主要說什麼?」「(證人許儀如:)他說他的土地 在我們的土地旁邊,另一塊地是承租給另外三兄弟做,那 不是我們租出去的,是另外給別人做的,承租人沒有住在 那邊。」「(法官問:)為什麼說是舅舅的兒子做的?」 「(證人許儀如:)是親戚關係。」「(法官問:)還知 道什麼?」「(證人許儀如:)我瞭解大概就這樣。」, 所述與錄音內容相符,原告之主張尚堪信為真實。  ㈢是縱認被告等人自原承租人許蔭繼承系爭耕地租約,然被 告廖金含廖亨、廖甲已簽署切結書交與行政機關,明示 渠等均非系爭土地之現耕人,且渠等之戶籍地均非設於彰



化縣,益證渠等無自任耕作之情形;復被告廖金池之戶籍 地即實際居住位地於臺南市,即毫無可能往返臺南及彰化 而在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實則,由原告與訴外人許銘勸 間之對話錄音檔(原證3)可知,系爭土地現由原承租人許 蔭之表兄弟許木和耕作,故系爭土地既非由被告等人自任 耕作,依減租條例第16條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原告與被 告等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當然無效,被告等人 自應將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全部移除,回復原狀後返還原 告,並協同原告辦理系爭耕地租約之註銷登記,原告所請 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耕地因被告之被繼承許蔭生前及 被告等繼承後均無自任耕作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其依減 租條例第16條第1項不自任耕作及同條第2項復規定主張系爭 租約無效,尚屬可採,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土地等語,亦為有據。從而,原告求為判決:㈠確認原 告與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間就坐落於彰化縣○○ 鄉○○段00地號土地以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之租 賃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㈢ 被告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原告就第一項 土 地之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辦理註銷登記等語,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件:原告所提錄音檔案之譯文(卷第271頁)(03:50)許儀如:啊這塊也是嗎?這塊現在再泡水(指李岳翰 泡水的地)。
(03:54)許銘勸:土地有時鹽分太高,要泡水讓他不太鹹。(03:58)許永邦:啊這塊現在也是許蔭在耕種嗎(指泡了水的 地)?
(04:00)許銘勸:是的,是許蔭的。
(04:01)許儀如:現在是誰在耕種?




(04:03)許銘勸:現在是他孫子許蔭的舅舅的小孩。(04:06)許儀如:他舅舅的小孩。
(04:08)許銘勸:算是他母親小弟的兒子。(04:10)許永邦:這樣啊,他舅舅的小孩。(04:12)許銘勸:是的,是的。
(04:16)許永邦:現在是許蔭他舅舅的小孩在做就對了。(04:17)許銘勸:嘿嘿嘿。是啊,他準備種番薯,怎麼種都不 會爛,這塊是我的,我的要種番薯。
(04:23)許永邦:這樣啊,這塊是你自己的(指旁邊另一塊沒 有泡水的地)。
(04:25)許銘勸:是啊,是我的。
(04:25)許永邦:這塊地是你自己的,你叫什麼名字?(04:28)許銘勸:許銘勸。
(04:29)許永邦:許?啥?
(04:30)許儀如:許銘勸。
(04:33)許銘勸:許、銘、勸,勸,勸世的勸。(04:35)許永邦:找個筆寫一下。
(04:38)許銘勸:不用啦,你要不要順便等一下把今年租金收 一收?
(04:38)許儀如:勸,許銘勸是不是
(04:39)許銘勸:對,銘謝顧客的銘。
(04:48)許永邦:現在合約是誰的名字?也是你爸爸名字 嗎?
(04:49)許銘勸:誰?你那塊地嗎?
(04:50)許永邦:你幫我耕種的那塊地。(04:52)許銘勸:三個人都有
(04:54)許永邦:我知道,原許英華但有改成他兒子。(04:55)許銘勸:他兒子許財福在臺北一直在三重做外勤或做 内勤。
(05:00)許永邦:你說是叫許什麼?
(05:03)許銘勸:許財福
(05:04)許永邦許財福
(05:05)許銘勸:財福,許財福
(05:06)許儀如:許財福啦。
(05:07)許銘勸:對對對,許財福啦。
(05:17)許顏叔婉:你說我們現在的地是哪一塊地?(05:18)許銘勸:這一塊地,你若想記得清楚就記得橋過來後 是第幾塊。
(05:24)許儀如:翰翰瞧一下。
(05:35)許銘勸:我伯父過世二三年後才過成他兒子的名字



(05:38)許永邦許英華過世沒有很久。(05:41)許銘勸:已經過世二、三年了
(05:41)許永邦:二、三年喔。
(05:42)許銘勸:在板橋過世的啊,他小孩那裡。(05:45)許永邦:你叔叔許月做的是那一塊地是嗎。(05:54)許銘勸:那塊地就在那,在旁邊而已,沒有多大一 條,大約六坪不太大而已。
(05:57)許永邦:也和你在一起嗎?
(05:58)許銘勸:你的地就是65啊,臺西段65號啊。(06:02)許永邦:你是說許月和你所做的地是在同一塊地上?(06:10)許銘勸:同一塊啊,不然要怎麼收租金,當然是同一 塊,這塊地分成三組人在耕種。
(06:18)許永邦:算一塊地三個在耕種。(06:18)許銘勸:是的,對對對。
(06:19)許銘勸:你是整塊的地,是我們拆開來了,因為他也 想耕種,另一個也想耕種。剛開始我是沒有在耕種, 我在臺北沒有回來,這是我伯父在耕種,我是因為我 母親沒辦法,所以我才回來的,我回鄉大概也有30年 了。
(06:34)許永邦:你回鄉也30年了。
(06:35)許銘勸:是的30年了。
(06:36)許顏叔婉:你說我們的地是整塊都是?(06:39)許儀如:沒有沒有,這塊不是。(06:40)許顏叔婉:這別人的喔。
(06:41)許銘勸:那是我的。
(06:42)許顏叔婉:這你的。
(06:43)許永邦:那是他們自己的。
(06:45)許顏叔婉:我們是這一塊,和那邊青色那有種東西那 塊地是嗎?
(06:49)許銘勸:上面那一帶,種青青的菜那裡。(06:51)許顏叔婉:不是旁邊這一個?
(06:52)許銘勸:不是的。
(06:56)許儀如:那邊有個鵝綠色的。
(06:57)許銘勸:就那邊有種松樹那塊,再過來一塊再過來一 塊,都松樹那塊是我伯父許英華的地。
(07:02)許顏叔婉:許英華名字是那塊地?(07:04)許銘勸:是的松樹那一塊的。
(07:08)許顏叔婉:那有多大?
(07:09)許銘勸:那塊五分多含你們的下去差不多快六分。(07:13)許顏叔婉:那我們有多大?




(07:14)許銘勸:你們1.9854分。(07:17)許顏叔婉:你好清楚哦。
(07:18)許銘勸:要耕種的人需要查清楚申報啊。(07:19)許銘勸:我以前回來前是我伯父在耕種,他騙我回 來,他是真的沒有良心,就跟我說到底地多大,結果 騙我是一分八的地,結果一分是六個人在耕種。(07:30)許顏叔婉:一分九厘八分多?
(07:32)許銘勸:是一分九厘八五四。
(07:34)許顏叔婉:結果三個人在耕種,和你們合在一起?(07:41)許銘勸:和我伯父的,剩下的是我伯父的。(07:48)許顏叔婉:啊這塊是誰在做?
(07:49)許銘勸:許蔭許蔭啦。
(07:53)許永邦:你叫什麼名字
(07:55)許銘勸:許銘勸。
(07:55)許儀如:許銘,銘謝惠顧的銘,勸事的勸。(08:00)許永邦:翰翰你用寫的記下來。(08:03)許銘勸:你看你租金要不要順便收一下,不然我還要 匯給你,很麻煩,還是你去收一收看怎麼樣,我這兩 天就要去把他們的收一收然後寄給你們,我還要去郵 局匯款,每次他們都不要去,都裝傻當忘記了,是我 說要繳租金了。
(08:23)許顏叔婉:貴姓?
(08:24)許銘勸:我姓許。
(08:25)許儀如:都一樣啦。
(08:27)許永邦:都是親戚啦,都是老一輩留下來的。(08:30)許銘勸:你們也是姓許啊?
(08:32)許永邦:是啊,都是親戚。
(08:35)許顏叔婉:你說這塊地是許蔭在耕種?(08:38)許銘勸:她在做,早期是她爸爸幫你們耕種。(08:40)許永邦:這塊地是我們的,是許蔭在耕種。(08:43)許顏叔婉:聽說許蔭……
(08:44)許銘勸:她九十多歲了啊,她還在啦,這兩天因為要 辦三七五減租所以回來了。
(08:50)許永邦許蔭還在,她差不多有一百歲了吧?(08:52)許銘勸:沒,九十多大概九十出頭左右。(08:56)許顏叔婉:他們現在都不住在這裡了嗎(指不住在公 館村)?
(08:58)許銘勸:沒有了啦,二個兒子,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高 雄,鄉下有誰會想在這工作?我這是沒工作才回來。(09:03)許顏叔婉:許蔭有兒子嗎?她不是只有女兒?



(09:06)許銘勸:三個兒子,二個女兒。(09:07)許顏叔婉:許蔭
(09:08)許永邦:三個兒子,二個女兒。(09:09)許銘勸:臺中那位比較賺錢,因為她先生早期在做建 築。
(09:13)許顏叔婉:她住在臺中哪裡?
(09:15)許永邦:是啊,她租金都是臺中那位在繳的。(09:16)許銘勸:是啊。
(09:18)許顏叔婉:是叫?姓廖是嗎?
(09:19)許銘勸:是的,姓廖。
(09:23)許銘勸:她兩個兒子也是姓廖。(09:24)許銘勸:照她說她單子都是小兒子在幫她繳的,都他 在繳的,叫廖金池,她是用招贅的,第一個兒子已經 過世了,現在就剩下二個姓廖的,和二個姓廖的兒 子。
(09:40)許顏叔婉:那現在(指農地)放水是在做什麼?(09:41)許銘勸:讓它泡水。
(09:42)許顏叔婉:泡水喔。
(09:45)許銘勸:對,種植久了會反鹹,泡泡水讓土氣好一 點,比較好耕種。
(09:50)許銘勸:你們沒有在耕種,就要問有耕種的人家才知 道,那個不是沒有再幫你耕種,像我這樣把地整理收 好,中間有些縫隙,然後在合適的時間再來耕種。(10:03)許永邦:它那個不能一直在耕種,一直耕種地會沒有 養分(痩掉)。
(10:06)許銘勸:是啊,會沒辦法耕種啊。(10:07)許永邦:會瘦掉(沒有養分)。(10:08)許銘勸:所以你不能說他沒有在幫你耕種,如果沒有 耕種,人如果下去方便(尿尿)會找不道那個人(因 為草會長很長)。
(10:14)許永邦:他現在人都在這邊嗎(指實際耕種的人)? 你是說他們第幾個(子)?
(10:18)許銘勸:許恭(音同)他們,他舅舅的小孩。(10:21)許永邦:你說是他舅舅的小孩在耕種?(10:22)許銘勸:是的。
(10:23)許永邦:現在他都沒在做,都是他舅舅小孩在做的?(10:27)許銘勸:對啊,對啊,許恭(音同)啊,就在住那楝 樓房那間。
(10:31)許永邦:他舅舅的兒子是嗎?也是住這裡?(10:33)許銘勸:是啊,和我們同一個村莊的啊,許蔭沒有出



嫁,他是招贅的。
(10:37)許顏叔婉:許蔭是你姑姑是嗎?(10:39)許銘勸:我們都叫他姑姑。
(10:41)許永邦:這裡都算是親戚。
(10:42)許顏叔婉:這麼碰巧遇到。
(10:44)許永邦我們都是親戚,其實我也忘了許蔭應該叫我 爸爸什麼,我們都是親戚啦。
(10:55)許儀如:好像是叫舅舅,我聽三伯說是叫舅舅。(10:56)許銘勸:我跟你說,我們大家做再來好好處理一下這 個(三七五),我這個人不拖泥帶水,一輩子都在摸 泥土,你看我的地只有一小條,並不好做,賺也沒多 少錢,而且又麻煩,就只有種稻子才有點收成,鐵牛 下去還要分兩次才能做好,那是以前他們喜歡耕種, 不然我並不想耕種了,他們喜歡做,但我不想了。(11:26)許顏叔婉:看起來這一塊地並沒有在耕種啊?(11:27)許銘勸:有的,在種番薯,裡面種的是番薯(在水底 下)。
(11:30)許永邦:她舅舅的兒子。
(11:34)許顏叔婉:變成讓她舅舅的小孩在耕種。(11:35)許永邦:對的。
(11:38)許銘勸:如果不耕種,這塊農地不到兩三個月你看不 到泥土,草大概會長到兩三尺高。
(11:44)許顏叔婉:她舅舅的小孩叫什麼名字?(11:45)許永邦:她舅舅的小孩取什麼名字?(11:46)許銘勸:許木和
(11:49)許顏叔婉:許木和喔。
(11:50)許銘勸:嗯。
(11:50)許顏叔婉:許木和喔,木材欸木。(11:52)許銘勸:是的。
(11:54)許顏叔婉:和咧?和平的和哦。(11:55)許銘勸:是的。
(11:58)許永邦:這裡的水源是哪裡?
     許顏叔婉:你要寫這個口蔭(許蔭)是嗎?     李岳翰:口蔭哦。
     許顏叔婉:許蔭,蔭是一個草字頭一個樹蔭的蔭。(12:22)許永邦:那這裡若沒有文蛤池,那不就不用耕種了?(12:24)許銘勸:有啊,有時候也有水,但不多。(12:27)許永邦:有沒有井水?我的意思是井水是不是從濁水 溪來的?
(12:31)許銘勸:有的,從二水那個方向。



(12:33)許永邦:是的,從二水那,井水是從濁水溪來的。(12:37~13:17)與本案無關。
(13:18)許顏叔婉:你說是許蔭舅舅的小孩,許木和,但許蔭 不是很老了嗎?怎麼會是他舅舅的小孩?
(13:23)許銘勸:她舅舅的小孩在做。
(13:29)許永邦:對啊,是長輩啊,看輩分的不看年齡的。(13:35)許永邦:她舅舅的小孩現在還很年輕。(13:35)許銘勸:舅舅的舅舅的小孩也是要五六十歲了。(13:39)許顏叔婉:許蔭的舅舅的(小孩)那是上一輩啊,那 不是就和許蔭是同輩了啊。
(13:40)許銘勸:不是的,還要再多一輩。(13:49)許顏叔婉:許蔭的舅舅的舅舅的小孩哦。(13:52)許銘勸:是的。
(13:55)許銘勸:算是差一輩。
(14:00)許銘勸:是的,他跟我同年紀的。(14:03)許顏叔婉:你說許財福是哪位?(14:04)許銘勸:許財福是我伯父的兒子許英華的兒子啦。(14:06~20:31)與許銘勸討論三七五的地,目前鄉下大部分 處理,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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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