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許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甫間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請陳報本車牌號碼000-0000藍色自小貨車之現市場價值多
少?並請提出當時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匯豐汽車公司動產擔保分期
付款約定書影本等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原
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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