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5號
CHDV,111,補,855,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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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庭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4萬42
99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200元×被告占用面積4980.32平
方公尺)+28萬7595元不當得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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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