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9號
CHDV,111,補,83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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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林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肇卿等二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0萬668元【計算式:請求林肇卿部分為38萬40
16元+請求林鑨平部分為61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萬999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其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林肇卿、林鑨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提出原告之父林慶之除戶戶籍謄本、母林陳阿娥之現戶(或
除戶)戶籍謄本。
五、證物一.之林慶8筆遺產,其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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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