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王深淵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欽池等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69萬2333(3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700元×原
告權利範圍3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請如期繳
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