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莊永崝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水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一、原告起訴究係請求分割何物?土地(二林鎮丈八斗段167地
號)或建物或兩者均是?請於訴之聲明記載清楚,另請於起
訴狀記載本件被告(是否莊水南)姓名?土地,請提出登記
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地籍圖謄本。建物(農舍)若
有登記,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現市值約略多
少?
二、陳報門牌彰化縣○○鎮○○里○○路00號、45號之1(下稱系爭房
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照片。
三、本件分割系爭不動產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法條)及如
何分割。(於事實理由欄內,必記載)
四、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即如
上述一.說明欲分割之標的物),請予補正。
五、補正新起訴狀,需附繕本(依被告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