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劉阿却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鄭聿珊律師請補正下列資料:查報被告林筌宥之妻黃玉文娘家住址。提出兩造親屬系統表(含原告其餘子女部分)。補所稱原告郵局遭提領存摺(110.6.1迄今同年10月31)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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