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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00號
CHDV,111,補,800,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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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劉阿却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鄭聿珊律師
請補正下列資料:
查報被告林筌宥之妻黃玉文娘家住址。
提出兩造親屬系統表(含原告其餘子女部分)。
補所稱原告郵局遭提領存摺(110.6.1迄今同年10月31)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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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