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熒等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6
萬6880元(占用部分1009萬8561元+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36萬8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