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7號
CHDV,111,家繼訴,17,2023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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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巫琨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淑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1元,上訴人
於原審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計有1,000元,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2,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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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