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7號
CHDV,111,家繼訴,17,2023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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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巫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琨瑞巫坤儒巫益地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1,
3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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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