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相對人 楊進得
賴冠宇
相 對 人
即聲請人 李張阿鳳
相 對 人 陳清海
楊三郎
楊金源
楊進村
楊明火
李豐志
李錦堂
李淑慧
李淑姮
李怡萱
陳正豐
陳銘宸
陳鄭月琴
陳靜娟
陳靜芬
王文斌即桂志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77號、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15號判決,全案於民國 111年10月11日確定,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該判決附表四(即本裁定之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 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 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 對人即聲請人李張阿鳳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 出,爰僅先裁定就賴冠宇、楊進得、李張阿鳳所預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 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日期 1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5,750 賴冠宇 108.9.5 2 第二審裁判費 74,116 楊進得 109.1.22 3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6,700 楊進得 109.5.28 4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900 賴冠宇 110.4.12 5 地政規費(複丈費) 8,800 賴冠宇 110.6.21 6 第一審裁判費 49,411 李張阿鳳 107.5.2 7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1,900 李張阿鳳 107.8.10 8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6,550 李張阿鳳 108.2.18 9 地政規費(謄本費) 150 李張阿鳳 108.6.6 10 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 7,275 李張阿鳳 111.2.8 11 估價費 85,000 李張阿鳳 110.2.4 12 估價費 78,000 李張阿鳳 111.5.6 13 測量費 18,000 李張阿鳳 107.11.26 14 分割方案製圖費 4,800 李張阿鳳 108.12.4 15 分割方案製圖費 5,400 李張阿鳳 110.9.11 16 分割方案製圖費 5,400 李張阿鳳 110.12.6 備註:共計359,152元,其中楊進得支出80,816元、賴冠宇支出16,450元、 李張阿鳳支出261,886元。
附表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元) 應給付賴冠宇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元) 應給付楊進得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元) 應給付李張阿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元) 陳正豐 陳銘宸 陳鄭月琴 陳靜娟 陳靜芬 連帶負擔 90418分之11302 (連帶負擔) 44,893 (連帶負擔) 2,056 (連帶負擔) 10,102 (連帶負擔) 32,735 陳清海 90418分之11302 44,893 2,056 10,102 32,735 王文斌 90418分之5652 22,450 1,028 5,052 16,370 李張阿鳳 90418分之26372 104,752 4,797 23,572 76,383 (自負額) 李錦堂 90418分之1256 4,989 229 1,122 3,638 李淑慧 90418分之1256 4,989 229 1,122 3,638 李怡萱 90418分之1256 4,989 229 1,122 3,638 李淑姮 90418分之3768 14,967 685 3,368 10,914 楊三郎 90418分之1130 4,489 206 1,010 3,273 楊金源 90418分之1130 4,489 206 1,010 3,273 楊進得 90418分之1130 4,489 206 1,010 (自負額) 3,273 楊進村 90418分之1130 4,489 206 1,010 3,273 楊明火 90418分之1130 4,489 206 1,010 3,273 賴冠宇 90418分之14031 55,732 2,551 (自負額) 12,541 40,640 李豐志 90418分之8573 34,053 1,559 7,663 24,831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