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702號
CHDV,111,司繼,702,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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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因被繼承人盧德興所遺財產經查價值甚微,
且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之子女(均已拋棄繼承),其均具狀
表示不院擔任遺產管理人,為保障後續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取
得報酬及費用,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
本院提出願意墊付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切結書(空白切結
書業於本院111年12月15日彰院毓家健111司繼字第702號函
隨函檢附)(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
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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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