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4號
CHDV,111,司拍,144,2023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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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詹喜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 不動產之所有人為相對人。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吳雯婷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惟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信託移轉登記予第三 人謝易源,現已非吳雯婷所有,此有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附卷可證。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及112年1 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仍以吳雯婷為不動產所有 權人而為相對人,依前揭規定,吳雯婷就系爭不動產並非所 有權人,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 南郭 0000-0000 197 全部 (駁回)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備考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一層:90.01;二層:76.81;三層:76.55;四層:76.55;五層:46.08;總面積:366 陽台:43.34 全部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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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