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5號
CHDV,111,司家聲,5,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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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葉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昌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昌等間確認遺囑無 效等事件,業經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108年度家簡字第 8號及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 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元亟待法院裁定確定兩 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是以,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為限。又依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規定之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 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 昌等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 9號、108年度家簡字第8號及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16號判決 確定,其主文已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69,706元由被告負擔 3分之1即新臺幤23,235元,餘由原告負擔。反請求及反聲請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即反聲請聲請人負擔。」並有確定證 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從而,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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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