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068號
CHDV,111,司促,13068,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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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
債 權 人 劉義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昌益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 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 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 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 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昌益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昌益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㈠經核債務人昌益開發有限公司業已 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 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 。㈡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11年12月8日 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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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