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53號
CHDV,110,重訴,153,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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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張鼎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4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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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