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辛育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3,124元(①152地號土地面
積13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起訴時原告
應有部分1976分之315=1,061,308元。②153地號土地面積2283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起訴時原告應有部分4
56600分之114659 =2,75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