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蘇文智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蘇文厚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原弘
被 告 蘇仁和
訴訟代理人 蘇樹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張怣猪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