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蕭仁正
被 告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吳月娥
王榮煌
王裕聲
陳俊南
賴致富
李進勇
王惠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307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 43條亦有明文。
二、自訴人蕭仁正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 予自訴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自訴人於 前揭裁定送達後已逾7日,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刑事庭當 事人訴訟書狀查詢表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