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97號
CHDM,112,聲,97,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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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淑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淑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42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7號、第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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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