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彥德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案號:111年度訴字
第9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杜彥德(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約於10餘年前,因慢性膀胱炎,至花蓮慈濟醫院開刀,並於 民國110年4月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在臺中榮民總醫院住院 治療;另於110年5月2日起至同年月6日,因收縮性(充血性 )心臟衰竭至彰濱秀傳醫院急診並住院治療。被告因慢性膀 胱炎於開刀後,目前必需使用拋棄式導管,因距前開刀已有 約10年之久,有再次開刀另行治療之必要。又被告已坦承起 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承認錯誤,應無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之虞,且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各款羈押事由, 若蒙本院准予具保並限制住居,亦應足以保全本案刑事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准許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 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 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規定,並審查被 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訴訟或執行、有無為預 防性羈押之必要。而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 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 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 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既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 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 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 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 之問題。復按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 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 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
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 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 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 親屬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行為後,有企圖自殺而躲避刑責之舉措 ,佐以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 逃亡之虞;復依被告供述,其對被害人不滿係長期累積,案 發當日先徒手打被害人左臉,旋又持刀攻擊被害人,有反覆 實施之可能性,而自111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而 裁定自111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依卷存事證,被告涉犯上揭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揭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至被告雖執前揭理由,並提出110年5月 12日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10年5月17日秀傳醫院診 斷證明書為證,據以聲請具保。然有關膀胱炎病症部分,依 前揭診斷書記載,被告治療日期為110年4月21日起至同年月 30日住院治療,而本案行為日期為111年7月14日,被告前經 治療後既已達足以出院之治癒程度,身體復原情狀並足以於 111年7月14日為本案犯行,已難憑認被告上開疾病有立即之 危險,非保外就醫無法治癒之原因。況被告係自己判斷有再 開刀之必要,此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5號 卷第213頁),而以現今執行羈押之處所均配置醫師等專業 人員或延聘專業特約醫師,足供受拘禁之人於羈押期間接受 相當程度醫療追蹤,並可獲得適當治療,倘有必要,被告並 得聲請戒護至特約醫院就醫,此外,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上 開疾病有立即之危險,非保外就醫無法治癒之原因。本件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 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衡酌本案目前 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經權衡「比 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羈押之必 要,而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