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宏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宏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妨害自由、贓物、恐嚇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合計刑期16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555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