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廷融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廷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廷融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57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