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81號
CHDM,112,簡,81,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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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志


陳貿翔


陳昱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3173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
易字第109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宗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貿翔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昱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宗志、陳貿翔、陳昱安因細故,竟共同基於恐嚇、毀損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3月28日11時41分許,由廖宗志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貿翔、陳昱安前往彰化縣 ○○市○○○路000巷0弄0號即蕭明純林嘉凌之住處,由陳貿翔 下車持桶裝紅色油漆朝大門及屋內及地面潑灑,致令該處地 面、鐵門外觀受損,並使蕭明純林嘉凌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二、證據:  
(一)被告廖宗志、陳貿翔、陳昱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蕭明純林嘉凌於警詢中之陳述。(三)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 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被告3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三)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 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 ,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 ,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3人對 告訴人蕭明純恐嚇及毀損之行為,依本件事件整體過程觀 之,均係被告3人因細故糾紛而對告訴人蕭明純心生不滿 ,是其等主觀顯係基於單一之目的,進而於上揭同一時間 、地點,而為上揭恐嚇及毀損之行為,彼此間具有難以分 割之一致性及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毀損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3人僅因細故,未 思循理性途徑,妥適處理,以報復性之手段潑漆毀損告訴 人住家門面及客廳內家具等,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原諒之態度;暨衡 酌被告廖宗志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泥作工程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離婚,育有2名幼子, 與母親、祖母及兄弟同住,須撫養全家;被告陳昱安自陳 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搭架太陽能板工程,月收入 約2萬元,未婚,與父親、姊姊、兄嫂等人同住;被告陳 貿翔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務農,月薪約2萬元, 未婚,與祖父母、弟弟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扣案之T字板手1支與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1張)為被告廖宗志所有,惟非供本案犯行所用,爰 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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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