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9號
CHDM,112,單禁沒,19,202301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惠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811
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茶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惠分係址設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 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部經理,涉嫌透過泰國MA GNA MINERVA COMPANY LIMITED公司人員,在泰國取得含有 大麻成分之茶包後,自泰國郵寄至臺灣(編號EZ000000000T H號),嗣於民國110年3月9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執行 郵檢時查獲,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 罪嫌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48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檢察長於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950號處 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扣案之大麻茶包,經鑑驗結果確認含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95公克,驗餘淨重2.93公 克),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3月11日中普業一字第11 01003401號函、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 、包裹照片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
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