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曜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318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曜澤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 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殘渣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 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往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檢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成分,此有該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出 具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卷第91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且與第三級毒品一起附著於殘渣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 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處理,上開扣押物品既屬於違禁物,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鑑驗用罄部分, 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