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13號
CHDM,111,附民,213,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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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憲中
被 告 洪鎮發
游杭溢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4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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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