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憲中
被 告 陳伶俐
黃瓊櫻
居彰化縣○○市○○路00巷0號00樓(送 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被告2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 第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