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世雄
被 告 洪鎮發
被 告 游杭溢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