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姝妤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陳宥安律師
被 告 林益全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紀桂銓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林劉秀珍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林韋守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均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 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因殺人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 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11年3月1日執行羈押,且於111年6月1
日、8月1日、10月1日、12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 庭訊問被告四人後,認被告四人犯嫌仍屬重大,且前項羈押 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四人均自11 2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