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301號
CHDM,111,訴,130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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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國


任辯護人 張鈺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偵字第8118、8638、9573、9574、9575、10848、11007、1104
7、11473、13027、13264、1819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
184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文國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 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人頭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且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取得其 帳戶者以該帳戶供犯詐欺取財犯罪之收受、提領贓款使用, 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約定以每一個金融帳戶資料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對價,於111年3月15日,在桃園市 之客運站,將其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存簿、金融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寄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名 稱「兄弟」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兄弟」與所屬詐欺集 團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該表所示方式,對附表 所示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所示款項至台新、合庫帳戶內,其後所匯款項旋遭提領 一空,藉此切斷金流,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 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復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違法不 當,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均具有證據能力。又其餘非供 述證據,因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 性,經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經偽造、變造之情事, 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之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移送併 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 用同法第454條)。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其以一個提供帳戶行為,幫 助詐欺正犯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同時幫 助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真正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 結果,係以一行為幫助犯數個詐欺取財、洗錢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重論以幫助 洗錢罪。其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惡 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其於審理中自白犯罪,爰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並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        
(三)檢察官固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幫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即幫助加重詐欺罪 ),亦即認本案詐騙正犯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方式而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 犯詐欺取財罪(即加重詐欺罪)。然查被告對於詐欺成員 究竟採取之詐欺手法如何,尚非其所能預見,依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 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從而,檢察官起訴認本案詐騙正犯是犯前述加重詐欺罪, 而據以認被告係幫助犯前述加重詐欺罪,容嫌率斷,難以 採認,惟其此部分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且經本 院當庭告知變更起訴法條之意旨(見本院卷第166至167頁 ),而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雖未直接參與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然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 使用,造成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金錢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 氣,且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 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被告於審理時始終坦 承犯行,及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 等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自述為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一般水電、月收入約3至4萬元、未婚、母親須其 扶養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 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帳戶之存簿、金融卡,被告已交付 不詳他人供犯罪所用,並未扣案,且屬得申請補發之物,倘 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 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承認我有 賣帳戶,以1本10萬元代價,賣2本,但我沒有拿到錢、原本 答應給我每本10萬元的代價也沒有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6 5、191頁),而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交付金融 帳戶資料獲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且被 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亦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沒收規定之適用,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報告機關 1 郭智偉(提出告訴) 111年3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玟玟」等佯邀加入投資群組「虎虎生威優股推薦」,進而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0時28分許 30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811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2 李盈柔(提出告訴) 111年3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林詠盛」等佯邀告訴人加入投資群組「虎虎生威優股推薦」,進而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1時12分許 3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863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11年3月29日11時13分許 30,000元 111年3月29日11時14分許 30,000元 111年3月29日11時15分許 10,000元 3 張湘儀(提出告訴) 111年2月16日12時2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告訴人並傳送附有網址之簡訊,再以LINE名稱「沛沛」誆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APP以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3時50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9573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4 陳泰融(提出告訴) 111年2月14日7時58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玟玟」佯邀加入投資群組「虎虎生風」,進而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0時1分許 20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9574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5 趙翊吟(提出告訴) 111年3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成立「虎虎生威優股推薦」社團,迨告訴人加入後,以LINE名稱「玟玟」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1時4分許 45,100元 台新 6 邱意雯(提出告訴) 111年3月24日12時5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即誆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14分許 55,000元 台新 7 陳佩君(提出告訴) 111年3月3日8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玟玟」等誆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2時38分許 50,000元、5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9575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8 朱高鈴(提出告訴) 111年2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以line帳號「0000000」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1時23分許 21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0848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11年3月29日11時14分許 200,000元 9 黃琮昱(提出告訴) 111年2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以line名稱「雅芳」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8時48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1007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0 王貞婷(提出告訴) 111年2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林沛瑩」等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1時5分許 50,000元、50,000元 台新 11 黃思華(提出告訴) 111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成立投資社群,迨告訴人加入後,以LINE名稱「沛沛」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0時10分許 3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1047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111年3月28日10時10分許 30,000元 111年3月28日10時11分許 30,000元 111年3月30日8時48分許 800,000元 合庫 12 歐雅玲(提出告訴) 111年1月中旬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以line名稱「雅芳」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0時3分許 2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1473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13 蘇宥寧(提出告訴) 111年2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玟玟」等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23分許 10,000元 台新 111年3月30日9時25許 1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26分許 10,000元 14 王嘉玲(提出告訴) 111年2月18日20時24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沛沛」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9分許 4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3027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15 陳靜瑩(提出告訴) 111年3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精益求精2659」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9時58分許 65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3264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16 楊宛育(提出告訴) 111年2月18日9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沛沛」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0時23分許 90,000元 台新 17 何心瑜(提出告訴) 111年3月23日10時2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精益求精2659」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56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3月30日9時2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3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10時6分許 50,000元 18 史詒君(提出告訴) 111年2月24日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ann.chen康泰投資安安」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15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3月30日9時16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17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18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20分許 50,000元 111年3月30日9時32分許 30,000元 19 朱琇甄(提出告訴) 111年2月25日14時26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名稱「沛沛」佯邀下載「康泰投資集團」APP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0時58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8199號、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20 張怡雯(提出告訴) 111年2月間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雅芳」等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9日10時41分許 48,500元 台新 111年度偵字第18403號、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111年3月29日10時42分許 48,500元 111年3月29日10時51分許 10,000元 21 吳宜潔(提出告訴) 111年3月14日1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迨告訴人點擊連結後,以LINE名稱「雅芳」等佯邀下載「康泰籌碼K」並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28日12時8分許 50,000元 台新 111年3月28日12時10分許 48,000元 22 林瑞傑(未提出告訴,由林靖峰告發) 111年3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康泰籌碼公司」分析師發送投資簡訊予被害人,經被害人與之聯繫,即以LINE帳號「0000000000」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3月30日9時17分許 50,000元、50,000元 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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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