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81號
CHDM,111,聲,138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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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1號
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晉豪



邱俊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晉豪已坦承犯行,對案情均如 實交代,且已供出上手,全案已趨明朗,無逃亡或勾串共犯 之虞,又被告無前科,為初犯,有正當工作,請求交保以安 排家中生活等語。
 ㈡被告邱俊育已坦承犯行,供出上手,父親為食道癌末期需要 照顧,已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責負或限制住居等語。二、被告劉晉豪邱俊育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資 料可證,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1 8、1316號判決各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年6月,刑度不輕 。次查,被告2人均曾有出國至杜拜之涉嫌境外詐欺紀錄, 且均尚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洗錢等案件,經其他法 院判處罪刑,或仍在偵查或審判中,將來經定應執行之刑更 重,有引發逃亡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 犯罪之虞,故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其等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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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