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74號
CHDM,111,聲,1374,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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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杰




具 保 人 蔡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瓊華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杰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蔡瓊華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 人而無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等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保證金沒入部分,前已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不在本件補 充裁定範圍內)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05 號詐欺案件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蔡瓊華於111年5月2 6日繳納現金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於 111年10月14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 著,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督促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 執行,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拘票、警方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該時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前開保證金應予沒入,其實收利息亦應併沒入



之。本院受理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沒入具保人蔡瓊華前開 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前僅就保證金部分,於1 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沒入之,漏未就 該保證金之實收利息為併為沒入之裁判,爰依法補充裁定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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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