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277號
CHDM,111,簡,2277,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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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0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世達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 「210」應更正為「515」、第4行之「鏡頭」應更正為「鏡 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之「維修工單」應更正為 「結帳工單」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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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