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蘇燦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蘇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梁蘇燦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3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