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42號
CHDM,111,單禁沒,34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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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傑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
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傑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90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緩起 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往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餘淨重0.900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7月1 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 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 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均無 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 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 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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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