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980號
CHDM,111,交易,980,202301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博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陳三郎告訴被告馮博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民 國112年1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告 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