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號
PTDV,112,重訴,6,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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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寬裕
陳慧美
李一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萬1,540元,該裁定並於111年10月17日 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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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