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雅幼
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吳煥陽律師
相 對 人 張福來
晏志美
代 理 人 盧世欽律師
相 對 人 銘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嘉
相 對 人 林惠鈴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水
相 對 人 黎哲銘
劉芳妤
劉宇捷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佳宗
相 對 人 楊 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
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積欠伊新台幣2,00
0萬元本息,詎相對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竟於民國108年間,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信託 及以買賣為由辦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福來、晏志美、銘屋 企業有限公司、林惠玲、黎哲銘、劉芳妤、劉宇捷、楊瑜, 相對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上開行為已害及伊之債權,伊已依 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將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回復為相對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 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 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欲受讓訴訟標的權利或標的物 之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 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訴訟標的 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並非在於保全原告之債權。所謂物權關係,係指依實體法 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得對於某物行使權利之法律 關係,此種法律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而 言;與債權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 人之間,異其性質。因此,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必須以訴訟標的之權利係本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該權利 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始足當 之,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縱所請求 給付之權利或標的物為得、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者,亦 與上開規定不符。
三、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中,主 張相對人間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及移轉所有權行為,害及其債 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 對人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松戶企業有限公 司所有等情,固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惟依聲請人於該 案主張之訴訟標的,均係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權,而非 屬基於物權之請求權為主張,即不符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所定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編號 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鎮○○段) 時間 所有權移轉經過 1 000地號 108年6月11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晏志美。 2 000-00地號 108年1月11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銘屋企業有限公司。 3 000-00地號 108年6月11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晏志美。 111年2月14日 晏志美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予劉芳妤、劉宇捷。 4 000地號 108年5月20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09年2月19日 張福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銘屋企業有限公司。 5 000-0地號 108年5月20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10年12月9日 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楊瑜。 6 000-0地號 108年5月20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10年12月9日 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楊瑜。 7 000-00地號 108年5月20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08年10月1日 張福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林惠玲。 108年12月25日 林惠玲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銘屋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7日 銘屋企業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黎哲銘。 8 000-00地號 108年6月4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9 000-00地號 108年6月4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0 000-00地號 108年5月20日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08年10月1日 張福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林惠玲。 108年12月25日 林惠玲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銘屋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7日 銘屋企業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黎哲銘。 11 000-0地號 108年6月4日 蔡紘宗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12 000-地號 108年6月4日 蔡紘宗以信託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張福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