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號
PTDV,112,補,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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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旺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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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