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號
PTDV,112,司拍,7,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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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枋寮鄉屏南段94-1、94-3、109、110
、111、112、122、122-1、123地號及其上同段108、108-1
、108-2、108-3、108-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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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