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佩媛、黃一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並提出
相對人黃一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之約定書(相對人陳佩媛簽立有加速條款約
定之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