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呂芳周、
黃建勛、逸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邱麗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本件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於民國95年「土地部分
」及98年「建物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契約書)。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億4仟萬元,惟聲請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記載「相
對人於98年1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445,000,000元整之抵押權」,又觀諸聲請人提出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內容,並無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億4仟500萬元
元之抵押權」,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億4仟萬元,實際借款金額為4億4
仟500萬元。
三、承上,如相對人另有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億4仟500萬元
之抵押權」擔保其借款,應提出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
完整借款契約書(包含自98年起向聲請人借款4億4仟500萬
元之借款契約書,及其後辦理展延或變更借款內容之契約書
)
五、請提出本件尚欠234,299,874元之相關電腦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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