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游雯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仁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3,114元,聲
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
三、請提出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一、所載,欲請求拍賣之
不動產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