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0號
PTDV,112,司促,880,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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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莊宜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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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